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青岛同方药业第二百八十九连锁店被警告
山东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百八十九连锁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百八十九连锁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1MA3FAUK507
法定代表人:
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胶市监处罚〔202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项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非药品未与药品陈列区域明显隔离。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18
处罚机关: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潇湘晨报综合
(来源:医药界)